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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25-06-12 22:07 点击次数:147
近日网络证劵融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金融监管总局”)起草《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信披意见稿”)。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公开指出,信披意见稿按照资产管理产品生命周期,对募集、存续、终止各环节进行全面规范,引导行业将信息披露融入业务全过程,实现产品情况“三清”。
监管此举对31万亿元规模的银行理财市场将有哪些影响?联合智评信披合规管理业务负责人邓楚宁对《中国经营报》记者表示:“信披意见稿统一了资产管理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资管产品的监管规则,推动行业在同一赛道公平竞争,对理财产品披露文件以及理财重点数据的披露时间、披露内容和披露义务责任人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和规范,强化了穿透监管、同类业务同等对待的导向。”
降低信息不对称
随着理财市场逐渐壮大,投资者对于理财产品信息披露的关注度持续增加。
记者了解到,很多投资者此前困惑于理财产品信息披露“看不懂”。多位投资者在社交媒体平台表示,银行理财产品的信息说明过于复杂,很多概念具体指代什么看不懂。例如某投资者指出:“看不懂业绩比较基准是什么意思,有的是固定数值,有的给出的是区间数值。”另一投资者则对理财产品的收益变化较为困惑:“银行的理财产品在购买时介绍是成立以来收益率超过4%,但在购买后几个月收益率下降到1%左右,那我最终能拿到多少收益?”
邓楚宁向记者表示:“过去的理财产品信息披露术语较为专业化,但通常未辅以通俗化解释,导致普通投资者面临较高认知门槛。这一现象一方面来自资管行业长期依赖标准化表述的惯性,另一方面也不排除部分机构模糊收益与风险的责任边界,降低机构因误导销售被追责的可能性。”
邓楚宁进一步指出,信披意见稿一方面明确了“业绩比较基准+非收益承诺”之类透明化的表述方式,另一方面要求信披内容采用简明、易懂的中文文本表述,避免因术语晦涩而造成理解障碍。在适老化上,信披意见稿要求信披义务人充分考虑老年人的实际需求和行为习惯,补充差异化、有针对性的信息披露措施,提升老年人获取披露信息的服务体验。
普益标准研究员董丹浓对记者指出:“对投资者而言,信披意见稿通过全周期透明化披露,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避免被模糊表述或销售话术误导。同时,强化风险警示机制(如醒目提示‘业绩比较基准不是实际收益’),帮助投资者客观评估风险;统一信息披露渠道与格式(如公募产品通过监管平台披露),减少信息碎片化,便于投资者横向比较与决策。”
对于目前理财产品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法询金融研究院方面的研究观点指出,当前各家理财产品管理人的理财产品说明书总体披露比较详细,但是产品估值方法的披露过于简单;目前产品收益分配仍然不够透明,这也是此前很多理财产品存在留存收益的原因之一,通过留存收益调节理财的净值波动,实现收益平滑。
根据信披意见稿的要求,未来资管产品信息披露将实现“三清”。即在产品募集环节,重点规范产品说明书、合同、风险揭示文件等内容,明确业绩比较基准要求,让产品销售“看得清”;在产品存续环节,重点规范定期报告披露内容,要求真实准确全面披露过往业绩,强化重大事项及时披露,让产品风险“厘得清”;在产品终止环节,要求到期公告和清算报告披露收费情况和收益分配情况,让产品收益“算得清”。
董丹浓认为,对市场而言,“信披新规”通过统一监管标准,消除套利空间,推动同类业务公平竞争;打击“保本”“刚兑”等违规宣传,倒逼机构回归代客理财本质,抑制误导性销售;强化重大事项披露义务(如底层资产违约、投资策略调整),提升市场透明度,减少“暗箱操作”,增强投资者信任,为理财行业向净值化、规范化转型奠定基础,促进行业长期健康发展。
避免预期误判
资管产品的过往业绩是投资者选择产品时的重要参考因素,但此前净值披露存在不规范之处,如部分理财产品披露的业绩比较基准存在误导投资人的宣传语境,导致投资者盲目产生“高收益预期”。
如某投资者讲述其投资经历时称:“此前购买的一款业绩比价基准为3.6%~4.6%(年化)的理财产品,在持有到期赎回后,实际年化收益率只有1.99%。”投资者对此产生疑惑,为什么到手的收益不及预期?
针对上述问题,在信披意见稿中也作出明确要求。其中明确,产品披露业绩比较基准的,应当说明业绩比较基准的选择原因、测算依据或计算方法,重点反映业绩比较基准与投资策略、底层资产和相关金融市场表现的关系,并以醒目文字提醒投资者“业绩比较基准不是预期收益率,不代表产品的未来表现和实际收益,不构成对产品收益的承诺”。
在业绩披露方面,信披意见稿要求,过往业绩的披露应当遵循稳定性和内在逻辑一致性原则,不得随意变更披露规则。不得片面夸大过往业绩,不得通过选择性披露部分时间段数据的方式夸大过往业绩,不得随意变更披露规则,不得对同类产品适用明显不同的披露规则。
此外,业内普遍认为,目前投资者在购买理财产品时,“预期收益”是较容易出现错误评估的部分。
邓楚宁指出,投资者购买理财产品时,首先存在对“预期收益的错误评估”,如容易将“业绩比较基准”“预计收益”“参考收益率”视为产品可以达成的收益,忽略条款中“不构成收益承诺”的提示。将销售环节中披露的“近7日年化收益率”“历史最高收益”等个别表现优秀的指标,当作是产品当前表现的参考依据,而忽视了产品近期收益情况或长期业绩表现。其次存在对产品风险认识不足。如将“风险等级”视为“本金安全度”,甚至认为R1、R2产品是保本产品。认为“首次披露内容”永久有效,但产品存续期内,业绩比较基准、底层资产、风险等级、费用等都可能因市场变化调整,投资者往往不会关注产品后续披露的定期公告或临时公告。
投资者应该如何准确理解“业绩比较基准”“预期收益”等术语?董丹浓认为,业绩比较基准是指理财产品管理人根据产品投资范围、策略和市场等测算得出的参考指标。需要注意的是,业绩比较基准是根据当前市场数据测算出的结果,由于市场存在不可预测性,因此该指标不代表未来实际收益,也不代表该产品的过往历史业绩。预期收益率是“资管新规”之前许多银行理财产品常用的衡量指标,且往往隐含刚兑性质,是个固定预期值,目前已退出银行理财市场。
除了投资者对业绩的错误理解产生预期收益幻觉之外,理财产品底层资产的信息披露透明度也有待提升。董丹浓指出,投资者容易忽视风险细节与底层资产,产品说明书中投资范围的模糊表述(如“包括但不限于”)或风险提示的隐藏条款,对最不利投资情形(如本金全额亏损可能)缺乏警惕,误以为“低风险”等同于“无风险”。
对此,信披意见稿中明确网络证劵融资,公募产品的定期报告还应当分别列示投资穿透前和穿透后的前十项资产的具体名称、规模和比例等信息(对于投资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可以不穿透底层资产)。